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年度考核与总结交流管理条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科研能力、学业进度及现实表现,建立良性循环激励机制,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年度考核与总结交流工作以研究生的政治思想、专业学习和科研成绩为主要内容,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日常表现与年度考核、交流相结合。
第三条 通过年度考核,评出国家奖学金初评推荐人选(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所长/曙光特别奖(以下简称“特别奖”)以及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所长/曙光优秀奖获得者(以下简称“优秀奖”)。
第四条 通过总结交流,为不同方向的研究生提供一个增进相互学习、促进学科交叉、拓宽知识领域的平台。
二、范围和时间
第五条 所有在学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各课题组的年度考核和总结交流活动。
第六条 入学一年以上的研究生必须接受年度考核,参加总结交流。
第七条 年度考核交流与当年度国家奖学金评选相结合,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份。
三、组织领导
第八条 研究生年度考核与总结交流工作在所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分为三个阶段,实行三级考核:第一阶段为课题组考核交流(以下简称“组级考核”)、第二阶段为研究室考核交流(以下简称“室级考核”)、第三阶段为所级考核交流(以下简称“所级考核”)。
第九条 组级考核由各课题组导师负责组织,推荐本组优秀研究生参加室级考核。
第十条 室级考核由室主任负责召集组织,可成立考核小组,推荐本研究室候选人参加所级考核。
第十一条 所级考核由所级考核评审委员会负责,确定国家奖学金、特别奖、优秀奖候选人。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所级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所级考核评审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教育的所领导(委员会主任)、学位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代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人、导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人数为7人。
四、考核内容及评选要求
第十三条 参加考核的研究生需要填写《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研究生年度考核登记表》(见附件)。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德育考核和业务考核。
第十四条 德育考核内容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和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研究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治学态度严谨、学风优良,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科研素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团队精神。
第十五条 业务考核内容
(1)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的课程学习,满足学分要求,成绩合格及以上。
(2)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按时完成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积极参加研究所科普宣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科研产出情况。
(4)参加学术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自学能力、综述能力、创新能力、提出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十六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和特别奖的候选人除上述考核内容外,还要求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学期间获得过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荣誉称号,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七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者应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参加考核或评奖的科研成果均应为考核或评奖当年度的成果。
第十九条 各课题组推荐参加室级考核的名额由所属研究室确定。
第二十条 各研究室推荐参加所级考核的候选人一般不超过本室在学研究生(不含集中教学学生)总数的30%,其中推荐为特别奖的候选人一般不超过本室在学研究生(不含集中教学学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分配,特别奖名额为6个。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从特别奖侯选人中产生,同一年度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与特别奖候选人不重复。
第二十二条 参加所级考核的候选人,如没有获得国家奖学金或特别奖候选人资格,则自动成为优秀奖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加所级考核的候选人均需经过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分别成为国家奖学金所内推荐人选、特别奖获得者与优秀奖获得者。
五、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奖优罚劣,对优秀者进行奖励,对后进者进行批评,对不合格者进行分流与淘汰。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作为研究生选送国外联合培养、评选各种奖励、毕业推荐、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博士生获得者和特别奖获得者,研究所可资助其参加国际会议。同一学生累计获资助不得超过2次,每次资助自获奖公布之月起两年内有效(资助有效期内毕业的研究生不再享受资助),资助采用实报实销方式,每次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六条 参评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核不合格,不具备评奖资格,并视情况减免奖助学金或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1)受过中国科学院大学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2)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不能按计划完成论文工作;
(4)无故不参加所里组织的各项活动;
(5)无故不参加考核交流者;
(6)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学习不认真,不参加组会,不尊重所里老师,且屡教不改者。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所里原有条例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理论物理研究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