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秋季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通知要求,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继续遵循“稳步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统一认定聘任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将2012年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在各研究所、各院系工作的导师或教育管理干部。
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根据自愿原则,可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导师的申请条件
在各研究所、各院系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具备以下条件的导师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1.参加过国科大举办的导师研讨班且取得培训证书(2000年前获得导师资格者除外);
2.为研究生开设过课程。
由于名额有限,国科大为我所分配一个名额,见附件1。
(二)教育管理干部的申请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
2.年龄在50岁以上且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者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2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干部可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申请程序
申请人本人于9月12日至23日(每天8:30-22:00)登录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网(www.bjtcc.org.cn),按《网上报名操作说明》(附件2)进行网上报名。申请人网上填写完毕后,按说明用B5纸自行双面在线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思想品德鉴定表》均一式两份(将《思想品德鉴定表》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起用胶水粘贴整齐)。本人签字后连同本人近期免冠小二寸证件照一张于9月23日之前交人教处。
四、其他说明
(一)符合条件的教育管理干部申请时还需提交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同一申请人不能在一年内同时或先后申请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含异地)。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在其它省份、其他高校)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证。
(三)有关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以及补办证明手续参照《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附件3)。